关于2016年10月校内高职高专(本科二学历)考试通知
按国家教育考试中心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的工作部署,2016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职高专和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将于10月22、23日举行,综合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与考试相关信息
1.考试时间:10月22、23日上午 9:00至11:30
下午14:00至16:30
2.考试地点: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泰来校区(南校区)教学楼和综合楼
3.乘车路线:火车站乘轻轨3号线,到湖西桥下车,沿湖西路由东往西行150米左转进入泰来街,沿泰来街由南往北行500米左右,即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泰来校区(南校区)。
二、考风考纪相关要求
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认真履行《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有关承诺。
二、每科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的军警人员应着便装,不准带枪械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除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垫板、小刀、橡皮等考试需用的文具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无特殊标明的课程不得使用计算器。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必须按座位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核验。未在指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五、考前20分钟,请考生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认真完整地抄写在《答题纸》指定区域,考前5分钟填写完毕。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未按要求填写以上内容,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生应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考生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纸一律作废。
七、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20分钟后考生可交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离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应迅速安静有序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不得再进场续考。
九、考生必须在答题纸上规定的区域内按要求答题,答在试卷上或答题纸规定的区域外无效。在答题和填涂时不得使用涂改液,在答主观题时禁止使用不同颜色字迹的笔答题,不许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十、考生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认真核对分发有无错误,字迹是否清晰,如遇此类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能涉及试题的内容。
十一、考生在考场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员的安排,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违纪、作弊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按要求整理好草稿纸、试卷和答题纸并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守则同时废止。
考 生 答 题 须 知
1.考生答题必须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2.考生在领取到试卷和答题纸后,必须认真核对试卷及答题纸的完整性,若试卷及答题纸出现破损、字迹模糊、折皱、污点等现象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3.考生答题前,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纸上的填涂说明部分,使用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在试卷和答题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完整抄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4.条形码应在监考员指导下、由考生自己粘贴。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信息一致,若发现信息不一致、条形码破损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5.选择题作答时,要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卷上的题号将答题纸上相应题号所选答案涂黑涂满;若对答案进行修改,用橡皮擦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纸。
6.主观性试题作答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按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纸规定的区域内作答;须在“大题号”列标明大题号、在答题区内标明小题号,超出答题区域或未书写题号的答案无效。遇到暂时不会或没把握的题目时,可先写下题号,留出答题空间,再继续下一题目的作答。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答题区域,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作答时,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适当,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和透明胶带纸。
7.作图题可直接用铅笔作图,但必须保证线条清晰。
8.考生在答主观性试题时应合理安排答题空间,每个考生只有一张答题纸。主观性试题中的判断题和填空题作答,可在一行内书写多道题目的答案。
9.保持答题纸清洁,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也不得将答题纸折叠、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2016年6月1日)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 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 组织作弊的;
(二)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